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若地区公司发生的大修费用已经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扣除。
2、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总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确认、核算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油财字[2002]442号)文件,对股份公司减值准备的提取原则、内容和有关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各地区公司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做好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各地区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一定要充分、合理,既不能提取秘密准备,一次性多提、滥提减值准备,为日后利润埋下伏笔;也不能在资产确实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不提、少提减值准备,以达到实现利润和考核的目的;更不能对与已无实物形态的资产通过采用计提减值的方式来规避资产管理责任,这些做法都是滥用会计政策,恶意造假行为。
在实务中,地区公司应参照“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来确认、计量固定资产,如加油站的减值准备。
资产非正常报废、减值准备的提取核销,未经总部审批,不得自行处置。
3、资产重估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和美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对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性解释,股份公司决定对13家炼化地区公司的生产装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6月30日。评估对象为列入资产分类表第四大类的全部炼油装置和化工装置。
对于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第37和38段对重估价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成立后新建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直接增加股东权益,评估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对于6.30已经评估(原估)的资产,分4种情况进行处理:(1)原估增值的,重估也增值的,计入股东权益;(2)原估增值的,重估减值的,先冲减原估增值计入股东权益的部分,如有余额再计入当期损益;(3)原估减值的,重估也减值的,计入当期损益;(4)原估减值的,重估增值的,先将原估减值计入损益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有余额再计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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