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向纪委全会述廉、市局纪委书记向公安厅纪委全会述职等制度,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函询、纪委负责人谈话等工作,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加大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坚持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制度,认真查找涉及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的重点工作、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的廉政风险点,不断增强民警的纪律观念和廉政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改进完善和落实防控措施。新调入、新调整工作岗位人员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三新人员”)排查出的个人廉政风险点,要形成台帐备案,完善管理制度。
5、坚持公安机关特邀监督员、“家庭助廉”、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和公安机关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家庭监督和内部监督,构筑反腐倡廉的全天候防线。
四、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查快办,严肃纪律
1、加大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力度。要坚持抓早抓小,“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对违纪问题“有案必查”、对苗头性问题“有病必治”、对窗口部门和领导干部“歪风必刹”、对纪检监察部门“姑息必究”,对为“黄赌毒”充当保护伞以及在执法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害群之马”坚决严惩不贷。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2、完善案件线索监督管理。依托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建立健全线索统一管理、分级办理制度。建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制度。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核查的举报件或案件线索,由下一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组织核查,不得转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公安机关党委汇报的同时,必须向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审计、信访、督察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3、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公安纪检监察办案人才库,努力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查处的每一起违法违纪案件,都要认真剖析,举一反三,作出分析报告;各市公安局和公安厅每半年要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
4、充分发挥12389举报平台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__公安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办公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保证电话、网络畅通,全力提升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