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只能待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期间内才能对外提供,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要求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披露之时很多信息已经时过境迁,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已经不具有价值了。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比如,美国早在60年前就要求其上市公司编报季度财务报告,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挪威、泰国等国家或者地区也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季度财务报告。而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巴西等国家或者地区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半年度的中期财务报告。

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又称“老八股”)首次对外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1993年5月6月,国务院分别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并应当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开始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编制季度报告。而自20xx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是,应当看到,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或者规则仅仅涉及到中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问题,没有涉及相应的确认与计量。而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良莠不齐,信息质量不容乐观。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随意性较大,存在着不计或者少计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计或者少计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等情况;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的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好,而在其他条件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披露的经营业绩却出现了大幅度滑坡乃至巨亏损;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掩盖或者忽略了一些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很难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等。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固然重要,但是对上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会计原则进行规范则显得更为重要。为此,财政部于正式立项,着手研究和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11月形成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xx年11月2日发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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