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是修订后的《会计法》针对实际工作中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往往存在“见什么人,说什么话”的现象,报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较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少纳税;报给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是一套粉饰过的、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和贷款;等等。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都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由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内容具体,要求很细,且需要根据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和国家政策变化的情况等及时作出补充、完善,对这些问题无法在《会计法》中一一体现,则《会计法》授权国务院在有关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篇12: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督促其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造成无法追究责任,有可能发生签章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
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更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综合体现。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主要是由会计人员编制的,但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人员不过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将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及结果记录、归纳、整理、加工成有用的会计资料并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可以说,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理由推脱这一责任。
篇13:毕业实习会计报告
一、实习目的
通过此次在会计事物所进行毕业实习,进一步的了解会计制度,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深入社会,结合实践,锻炼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培养劳动观点和协作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学生由学校向社会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