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江龙简历资料
 
  韩江龙,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黑龙江巴彦人,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1][3]
 
  2022年11月,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江龙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6]。
 
  2022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江龙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韩江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民x二百二十万元。[7]
 
  中文名韩江龙
 
  民族汉族
 
  籍贯黑龙江巴彦
 
  出生日期1976年1月
 
  毕业院校黑龙江党校
 
  人物履历
 
  1997年09月-1998年02月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政府秘书;1998年02月-2002年10月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组织部科员;2002年10月-2005年11月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组织部电教办副主任;2005年11月-2007年06月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市委办副主任兼市委、市政府督办室主任;2007年06月-2008年1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招商办主任助理;2008年11月-2009年05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投资服务与市民办证办照中心副主任;2009年05月-2009年12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副主任;2009年12月-2010年02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副主任兼镜泊旅游名镇建设副总指挥;2010年02月-2011年06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副主任兼镜泊旅游名镇建设副总指挥、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11年06月-2011年10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副主任、调研员;2011年10月-2012年03月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2012年03月-2015年0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2015年09月-2016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12月-2017年0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01月-2021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21年12月-2022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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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江龙人物事件
 
  韩江龙违纪被查
 
  2022年3月22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江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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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江龙决定逮捕
 
  2022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江龙(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韩江龙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4]
 
  韩江龙依法双开
 
  2022年11月9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江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韩江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贪欲膨胀、以权谋私,官商勾结、亲清不分,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大肆聚敛钱财,私德不修,家风不正,对家人不管不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纪违法后,不但不向组织主动报告说明问题,反而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违规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多套高档住宅、多辆豪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谋取私利,违规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逾越纪法底线,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政府产业资金支持、工程项目承揽、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巨额不当利益,不仅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而且多次公然向他人索要巨额财物。韩江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韩江龙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5]
 
  韩江龙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江龙(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江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江龙先后利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银川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书记、主任,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
 
  。
 
  韩江龙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江龙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韩江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民x二百二十万元;对追缴、退缴、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部分继续追缴。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韩江龙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银川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书记、主任,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7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x民x共计2665.75617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江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505.57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韩江龙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韩江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委托亲属退缴部分赃款及孳息,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韩江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江龙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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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标准文本.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引用日期2022-03-01]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韩江龙接受审查调查.中纪委[引用日期2022-03-22]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江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宁夏纪委[引用日期2022-03-22]
 
  4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韩江龙决定逮捕.最高检.2022-09-20[引用日期2022-09-20]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韩江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引用日期2022-11-09]
 
  6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胡东升、樊洪平、杨兴友、韩江龙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2022-11-14[引用日期2022-11-14]
 
  7石嘴山中院一审宣判韩江龙受贿案.百家号.2023-01-11
 
  标题:韩江龙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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